遮煙法令依據
營建署表示:自103.07.01起申請建造執照、室內裝修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,如檢討涉及昇降機道、管道間之維修門、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之規定,應適用遮煙性能之規定。
遮煙性能定義
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,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 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,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,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。(CNS15038建築用門遮煙試驗法第1條第45款)
防火門定義
- 能夠共同提供開口部在一定時間內,包括門扇、門樘、五金及其它配件之組合等能夠有一定程度防火保護。
- 設置於建築物內之門或閘門,連同門樘及配件,用來抵抗火焰、燃物氣體產物之通過,且能符合特定性能基準者。
- 在一定時間內,包括門扇、門樘、五金配件等能滿足耐火穩定性、完整(遮焰)性或阻熱性要求之完整門組件。
防火門之分類
- 木製(鋼製木門、木製鋼門)
- 鋼製(鍍鋅鋼板、不銹鋼板
- 礦物製(玻璃門、礦石製門)
以上分別以橫拉及推拉(90〫及180〫)方式開啟
防火性能等級–識別號碼
數字代表防火時效(單位:分鐘),A代表阻熱性,B代表不具阻熱性能。
- f(60A):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且具有60分鐘阻熱性;
- f(60/30A):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但僅具有30分鐘阻熱性;
- f(60B):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且未具阻熱性。